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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