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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