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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不多,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父母操办结婚,婚后不久发现二人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咯,为此原告患上抑郁症,经过治疗已治愈。去年麦前,原告为少生气去石家庄打工,尽管原被告都在石市打工,却很少联系,更谈不上关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我们的夫妻关系并由原告抚养两个婚生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2、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在外面打工时,时常给她打电话,可她总嫌我打电话,后来她爸不让我给她打电话,说是上班打什么电话啊。有时候我休息想找她玩,她不让去。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和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11月7日生男孩取名杨*,2011年农历2月17日生女孩取名杨*,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有借原告母亲买三轮车2万元债务。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抚养婚生两个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活虽有吵咯,但没有大的矛盾,分居时间较短,通过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培养的。双方老人也不愿原被告离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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