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谢*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池*与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池*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暴*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甲与谢*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甲与谷*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