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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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