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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