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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与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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