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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