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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