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