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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