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1992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1995年农历7月13日生女儿卢*。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有债务50000元。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不顾家庭和女儿学习,不尽孝道,2014年4月份双方开始争吵,被告将原告逼走,且被告对原告经常进行谩骂,被告经常与我的父母闹矛盾。为此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姚*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感情很好,被告如不再有第三者,我们能够和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9月15日领取结婚证书,1993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于1995年农历7月13日生女儿卢*。

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结婚证。2、诊断证明,载明姚*糖尿病前期。3、照片,4视频光碟,5、出庭证人原被告女儿卢*证言,证明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与老人没有矛盾,且非常孝敬,原被告之间有感情,造成矛盾是因我父亲有第三者,两人已同居一年多,我不同意双方离婚。被告对此解释称证据3、4证明原告有第三者。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质证称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与本案无关,被告的疾病属其家族遗传。对证据3、4有异议,不认可,我没有第三者。证人证言虚假,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无证据支持,被告有异议,其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已二十余年,且生有女儿,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在所难免,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