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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领取结婚证书,同年农历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09年8月28日生女儿李*乙,2013年7月7日生男孩李**现均随我在原告家生活,被告在外打工,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前我与被告交往过少,相互不了解。婚后与被告脾气性格不投,经常生气吵架,无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领取结婚证书,同年农历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有子女,因未提交户口薄无法确认生育时间。

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对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在所难免,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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