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