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康*与被告牛*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2015年8月26日,原告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牛*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康*与被告牛*离婚;

二、原告康*返还被告牛*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

三、被告牛*返还给原告康*电动车一辆。

四、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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