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康*与被告牛*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2015年8月26日,原告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牛*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康*与被告牛*离婚;
二、原告康*返还被告牛*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
三、被告牛*返还给原告康*电动车一辆。
四、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