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苏*名下冀F车辆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苏*名下的冀F车辆一辆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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