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司*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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