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苏*名下的冀F车辆一辆予以查封。
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苏*名下的冀F车辆一辆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