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