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0471号民事调解书,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047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位于望都县水利局家属院的二层楼房一栋归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现已办理过户手续。终结该项执行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刘*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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