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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