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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