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祖*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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