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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