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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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