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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