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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认识,相识不久于同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宋**,现大学毕业,未婚;生育长子宋**,现就读涞源县某某中学,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前双方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吵闹。并被告脾气暴躁,有酗酒恶习,常对原告谩骂殴打;且自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自2011年夏分居至今。给原告造成巨大身心痛苦,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婚前个人财产不存争议,在本案不做陈述。结婚时,双方居住的、位于某某村的房屋系被告婚前其父母所建。婚后未在该房产院内添附房屋,亦未购置房产,且未购置其他大件财产,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告只要求离婚,并不主张财产。请求:1、离婚;2、婚生儿子宋**随原告一起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自宋**成人止。诉讼费原告可自愿负担。

原告提交: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原告主体合法及身份信息。2、2015年9月23日,某某镇和某甲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同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宋**,现大学毕业,未婚。生育长子宋**,现就读涞源县某某中学,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出双方已分居数年、被告有外遇和家暴行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亦没有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本案判决不准离婚,对子女、财产方面不做评判。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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