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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受于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4月23日生育一女王*已。婚前二人接触时间较短,相互之间了解不多。结婚后,被告做任何事情从不与原告商量。被告驾车撞人也不对原告讲,直到伤者找到家里,原告才知道。被告还偷偷将原告的首饰卖掉。不但如此,被告还对原告实施暴力。对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王*已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3、债务70000余元,由被告负责偿还;4、债权12万余元,二人共同分割。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23日生育一女王某已。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应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并妥善处理好在日常生活中及家庭矛盾,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消除隔阂,维系好夫妻关系。原告虽称被告刑*后至今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王*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组织调解。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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