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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