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