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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