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