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郭*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辛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