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在法制日报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诉称,我和被告宋某某是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25日在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我们婚后2005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现在随我生活,在南城司村上小学。我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共同语言,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架,最可气的是被告一吵架就离家出走,2007年我们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八年多了,经我多次在外寻找,始终未有音讯。综上所述,我和被告宋**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孩赵*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行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宋某某经本院2015年8月20日在法制日报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和被告宋某某是200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5日在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2005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现在随原告生活,在南城司村上小学。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共同语言,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架,且被告一吵架就离家出走,2007年二人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八年多了,经原告多次在外寻找,始终未有音讯。二人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综上所述,原告赵*某和被告宋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此原告诉至本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孩赵*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行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易县黄土台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因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为此被告于2007年就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八年多,因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此原告赵*某主张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婚生女孩赵*随其生活,抚养费自行负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称没有共同财产,且被告未到庭,本案不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赵*随原告赵*某生活,抚养费自行负担。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