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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其它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6月相识,2008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2日生育儿子赵*,现随被告赵*某生活。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否。

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否。

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原告的陪嫁物品有时风三马车一辆,澳柯玛洗衣机一台,被褥四套和自行车一辆,均在被告赵某某家。

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告郭某某主张盖的西配房和院子里铺的地砖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不知道谁出的钱。被告主张盖西配房及院子里铺地砖是自己母亲及其后老伴儿周某某付的帐,是其母亲和周某某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已和老人分家另过,该财产与原、被告没有关系。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

七、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

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原、被告生育的男孩赵*是聋哑人。

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无。

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

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它情况:无。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无。

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子赵*由被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被告自行负担;3、原告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十四、被告答辩意见: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和睦,当时和老人里外间居住,共同度日。被告的父亲是退役残废军人,每月有补助金1200元,被告的父亲2010年4月12日去世,家庭日子急转直下,生活也开始困难。婆媳关系发生变化,隔三差五的开始吵架,为缓解矛盾,原告的母亲招来了一个后老伴儿,开始分居各过,原、被告住东边三间北房,被告母亲住西边两间北房,因二位老人的东西无处存放,老人于2013年9月份自己投资盖了两间西配房,院内铺地砖,结果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婆媳矛盾,还是经常吵架。之后被告的母亲及其后老伴儿就搬到老宅居住。2015年1月中旬左右,原告的母亲将原告强行接走,被告去接过十几次,也未将原告接回。就这样原、被告开始不明不白的分居了。其实原、被告从来没有吵过架,感情一直很好,只因孩子至今不会说话,是个天生的残疾人,为保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婆媳之间产生一些矛盾,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郭某某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原、被告应共同努力共同克服困难,及时沟通、化解矛盾。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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