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与被告宋*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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