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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冯**(现已成年)。双方由于婚前了解甚少,没有感情基础,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11月20日生有一子冯小龙,现已成年。被告于1991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无法取得联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西**委会证明,庭审笔录入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自1991年离开原告家中至今未归,双方分居时间已达二十四年之久,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与被告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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