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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冀**,被告张*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长女张**今年9岁,次女张**今年3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被告重*轻女思想严重,以工作忙为由长期有家不归,对原告母女生活不闻不问。现原告已回娘家居住数月,被告未曾接过,令原告心灰意冷,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判决婚生女张**、张**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负;依法分割婚后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一人抚养一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1月22日生有一女张**,于2013年1月31日生有一女张**,两个孩子现都随被告一起生活。现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汽车一辆(现价值40000元)、卖车款7000元;夫妻共同债务13000元。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的答辩陈述,原告提供的财产债务清单,结婚证,庭审笔录入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婚生女张**(9岁)、张**(3岁)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以及原、被告的经济能力,本院认为婚生女张**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张**随被告生活为宜。双方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卖车款7000元、价值40000元的汽车一辆,共同债务有欠款13000元。对于房屋等财产,因涉及案外人权益,双方可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二、婚生女张**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张**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价值40000元的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000元;卖车款7000元双方各一半3500元;债务13000元双方各承担6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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