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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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