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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于1997年11月2日出生。被告性格暴躁,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但不珍惜、不关心原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女双方协商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双方互相扶持,偶尔发生一些口角属于正常现象,并非感情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1997年11月2日生育一子徐*,现读高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的证据,有涿州市**务办公室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一份、法庭对原告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原告代理人、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一子,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维护稳定的家庭婚姻生活,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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