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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后于年结婚,2009年6月2日补办登记手续,我们均系再婚。我与前夫有一女张**,与被告婚生二女儿张**。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我患病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到庭,亦未提交文字答辩,庭后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8年腊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6月2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与前夫生育大女儿张*乙,年月日婚生二女儿张*丙,现两个女儿均参加工作,并独立生活。201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现被告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故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应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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