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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