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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6年10月份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杜雨亭,现已成年。由于原告职业特殊,经常外出出差,导致被告有外遇,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口角,被告系过错方还经常无理取闹,直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手续准备充分被告要3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已分居生活,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在被告处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讼中提到被告有外遇是不存在的,是原告主观猜想,双方的孩子现在体育大学上学,应共同抚养孩子,供其读完大学。应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10月26日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杜雨亭,现已读大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也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原、被告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开始分居,方成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同居生活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且生有一女孩,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再所难免,双方并无大的利害冲突。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被告在离婚中有过错,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实,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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