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这次起诉离婚距上次起诉离婚不足六个月,原告申请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左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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