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涿州市码头镇黄家街村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没有建立任何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1年4月离开原告家中,至今未归,也无法取得联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黄**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入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自2011年离开原告家中至今未归,双方分居时间已达四年之久,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