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李*与任*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