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张*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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