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限公司定州清风店分理处的银行存款共计14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刘*名下在中国农**限公司定州市清风店分理处的银行存款共计14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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