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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