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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自2014年开始经常发生纠纷并分居,原告父母翻盖房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拒不给付还拿走了家中的现金50多万元并开走汽车。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财产很多,都在原告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生儿子李*乙,现已成年。2000年4月16日生女儿李*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3月被告曾起诉与原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了一双儿女,双方应加强沟通,清除隔阂,相互体谅、信任与尊重,夫妻生活是可以和谐美满的。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田*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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