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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荆**、被**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卢*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樊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后没有进行深入的接触、了解,就于2004年农历十一月初八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所以2005年6月6日又到易县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9月26日生育一女孩田**。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4月底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当着其亲属动手打了原告,并将家中的面包车砸坏,为此原告离家在外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合,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孩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负担。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于2004年7月相识,2005年6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2005年9月26日生育女孩田某某。婚后生活中,原告主张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10年之久,且双方婚后生育了一名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原告主张婚后共同生活中,与被告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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