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4日原告向**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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