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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王*某都是再婚,是2012年7月份自己认识的,2012年7月3日在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是带着三岁的女孩王*尼嫁到被告家中。我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陈述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周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非常珍惜这个家,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确实偶尔吵过架,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今后我们能互谅互让继续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和被告王*某均系再婚,是2012年7月份自己认识的,2012年7月3日在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是带着三岁的女孩王*尼嫁到被告家中。婚后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因此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但是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后理应互敬互爱,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婚姻是感情的延续,双方应努力维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现在二人均系再婚,且已经生活了三年,双方更应珍惜彼此。原告周某某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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