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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甲诉称,我与赵*乙经人介绍于1996年7月7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6日生一男孩赵*丙,现就读于**一中三年级学生。由于我和被告赵*乙婚前未深入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感情也一般,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11年2月份,被告赵*乙无端怀颖找茬与我打架,并且发生殴斗,双方都受伤。赵*乙还怀疑我与别人离家出走,多次污蔑我。2014年3月份我们便开始分居至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赵*乙离婚。

我与被告赵**的夫妻共同财产有配房三间,与他人合伙购买一辆鸥曼牌十轮卡车、东风三轮车一辆和部分生活用品。银行里有存款,但是我不知道在哪儿存着,债权4万元,债务有借赵**10万元。

被告赵*乙未向法庭投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举证期限内,原告赵*甲未就其主张的诉讼理由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赵*乙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同年7月7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6日生育儿子赵*丙,现就读易**中学。原、被告双方系上下邻村,经人介绍相识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第二年就生育了儿子赵*丙。赵*乙常年在外打工挣钱,原告赵**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包容。本案中,原告赵**与赵**经人介绍相识一段时间后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了儿子赵**,夫妻感情尚可。并且赵**面临明年高考,其需要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原告赵**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证据证明,故本庭不予支持其离婚诉讼请求。被告赵**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利于子女的学习和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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