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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